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8705662号“大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鉴于引证商标一“大咖”第11239549号,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一第11631023号“大咖”、引证商标二第17720009号“大咖”、引证商标三第11763520号“大咖”、引证商标七第25350052号“大咖茶”、引证商标八第25929458号“大咖及图”、引证商标九第27822699号“大咖庄园”、引证商标十第27822699号“嘴大咖MOUTH BIG KA”已失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的茶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第11641894号“大伽”、引证商标五第16232547号“大咖商城DAKA.MALL”、引证商标六第17206112号“大咖定制”、引证商标十一第11533505号“大咖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十一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