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一官方微信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案例 > 成功案例 >

知一代理的“好口福”商标驳回复审案喜获部分成功

发布网站:河南知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7-25 14:01:09     类型:知识产权返回列表>>
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5505327号“好口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一第3238295号“好口福hao kou fu”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8年10月13日第1619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稠奶油制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第24712319号“好口福”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果、食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第8659499号“鼎福 好口福及图”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5325366号“鼎福 好口福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好口福”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好口福”文字构成相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饺子、包子、粽子、面条、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饺子、包子、粽子、面条、冰淇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知一知识产权—专注、专业、聚焦!一如既往的为企业提供超值的知识产权服务!
 
 

本文标签:新闻案例 > 成功案例 >
河南知一
“用专业赢信任,以服务赢口碑”是知一的服务宗旨,知一知识产权愿与广大企业一起合作..【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