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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一代理的“白象”商标撤销复审案部分喜获成功

发布网站:河南知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4-11 10:41:22     类型:知识产权返回列表>>

知一收到商评委关于《第9940455号“白象”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在指定期间对购买被申请人“白象深泉”、“白象冰红茶”、“白象原味豆浆”的过程及所购商品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则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肉罐头;干枣;加工过的槟榔;酸辣泡菜;蛋;豆奶(牛奶替代品);食用油;蔬菜色拉;果冻;精制坚果仁;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该部分商品上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因此,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故商评委决定复审商标在“豆奶(牛奶替代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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