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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一代理的“蜜雪”商标驳回复审案喜获部分成功

发布网站:河南知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5-24 10:45:11     类型:知识产权返回列表>>

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8449120号“蜜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于2018年9月26日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中被撤销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虽被提异议,但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晶工艺品、化妆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蜜雪”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认读部分汉字“蜜雪儿”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杯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使用在水晶工艺品、化妆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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