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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一代理的“蜜雪”商标驳回复审案喜获成功

发布网站:河南知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5-24 11:20:50     类型:知识产权返回列表>>

知一收到商评委关于《第28435127号“蜜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外的肉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蜜雪”与引证商标二“雪蜜”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在肉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故决定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牛奶制品、奶茶(以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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