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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一代理的“炫彩小小”商标异议案喜获成功

发布网站:河南知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19-05-24 15:58:08     类型:知识产权返回列表>>

近日,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3215308号“炫彩小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炫彩小小”指定使用于第30类“饺子;粽子;元宵”等商品上。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962523号“炫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糯米小圆子;小圆子(小汤圆);汤圆;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饺子;粽子;馒头;包子;冰淇淋”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炫彩小小”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炫彩”,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法人近似商标。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7001号、第14192868号“小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谷类制品;咖啡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炫彩小小”,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对第23215308号“炫彩小小”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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