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7001号、第14192868号“小小”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谷类制品;咖啡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炫彩小小”,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对第23215308号“炫彩小小”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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