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知一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23506540号“蜜雪童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蜜雪童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90151号“蜜雪”、第7292842号“蜜雪冰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冰淇淋”、“以谷物为主的小吃、冰淇淋凝结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主体识别文字“蜜雪”,虽然被异议商标还含有其他文字,但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且双方商标文字在字体的表现形式上亦相近,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决定对第23506540号“蜜雪童话”商标不予注册!